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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议上“临摹”对方签名,罚款!

上虞法院 浙江天平 2021-07-11

书法练习讲究临摹前人真迹,从“描红”或者“依葫芦画瓢”开始,逐渐达到形似神通的境界……

    

可是,竟然有人在合同上“临摹”起了对方签名……也企图达到形似神通……


(图片源于网络)


近日

绍兴市上虞区法院在审理一起

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

对被告吴某伪造重要证据

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

依法作出了罚款4900元的处罚决定







案情回顾



    

2018年2月,郑某租赁了吴某的出租车,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。郑某向吴某交纳押金1万元,吴某向郑某出具了一份押金收条。

    

今年年初因为疫情影响,郑某向吴某提出不再租赁车辆,并要求吴某退还扣除拖欠租金后的4900元押金。


没想到,吴某却一口咬定,早已退还郑1万元押金。无奈,郑某向上虞法院提起诉讼。

    

审理过程中,吴某坚持押金已经退还,并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9年4月的车辆租赁协议,写明1万元押金已退还,郑某的签名清清楚楚。


郑某则表示未曾签署过这份协议,也未收到过退还的押金,申请对签名进行司法鉴定。

    

“签”与“没签”,定有一方在说谎。在承办法官释明虚假陈述和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后,双方仍坚持自己的说法。


司法鉴定结果表明,郑某的签名“运笔有弯曲抖动现象、形快实慢,字迹书写不正常”。通俗地说,签名系“临摹”而成。

    

“剧情”急剧反转。吴某立即向郑某退还了4900元剩余押金,还赶紧支付了郑某垫付的2400元司法鉴定费。


吴某

我是随口说说不是故意的,请求法院从轻处理!

法庭岂是“戏言”之地!收下自己种的“果实”吧!

法官


    


10月26日,上虞法院作出了对被告吴某罚款4900元的处罚决定。吴某在法院送达决定书后,当天即如数缴纳了罚款。





法官提醒



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,切不可心存侥幸虚假陈述,甚至伪造证据。任何虚假陈述、隐瞒真相,或伪造、篡改证据材料的不诚信行为,都将只能是自食恶果!





🔗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
第一百一十一条 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;

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

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,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;

(四)对司法工作人员、诉讼参加人、证人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协助执行的人,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
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;

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

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,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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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天平  转载发布

来源: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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